“这跟银行消费者乃至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有关。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的概念限定得比较死,法律规定只有因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产品或使用服务的行为,才受该法保护。”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告诉记者。
那么,银行客户能否被称为消费者,从而享受一般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李曙光认为,传统的消费者概念是在金融业还不发达时制定的,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概念应当向金融领域拓展。“只是金融消费者跟一般的消费者不同,兼具投资者的特点,而投机者就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李曙光说。
他认为具体到银行业,那些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满足支付结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等金融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包括个人和法人,都可被称为银行消费者。
至于金融消费者应享受的权利,葛友山认为可类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一般消费者权利的规定,银行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选择权、消费教育权、消费尊严权、结社权、监督权九项基本权利,而银行的义务就是保障消费者上述权利得以实现。
(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