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办法》主要进行了多个方面的修改。其中,对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
● 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
● 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 为平衡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 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而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对于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办法》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措施。例如,对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以虚假推介误导投资者,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变相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办法》规定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