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评论·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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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27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由谭
杨绛先生为什么生气?
榴雨
  因钱锺书、杨绛先生的私人书信并手稿行将拍卖一事,杨绛先生大表不快。今天,她还通过媒体发表“公开声明”,再次表示“坚决反对”,并说拍卖方如不停止侵权,“我会亲自走向法庭……”。

  5月23日《新民晚报》上曾发表了方翔先生谈著作权与所有权的短文《名人书信手稿能否拍卖》。我以为,从法理上说,方翔的文章谈得很清楚了,即著作权归写信人,所有权归收信人,如收信人要转让所有权,那是合法的,但不应将其公开发表。从这里我还联想到另一问题,即作家要为名人作传,作为名人著作权继承人的亲属后裔等,其实也是无权干涉的。传记写作乃至评论、研究等,这是写作者、研究者的独立工作,名人只是其写作或研究对象,作者写不写,怎么写,那是作者的自由,是不必按着名人亲属的指挥棒转的。现在据说有一不成文法,即这类写作研究都要有名人亲属的首肯,我以为在法理上也是说不通的。

  然而,杨绛先生的不快,却不是一个法理问题,而是一个感情问题,或曰人之常情问题。试想,本来是很谈得来的朋友,许多私密的话在别处不说,可以跟朋友说,这说明什么?说明信任。一位受信任的朋友如把私密的话到处乱说,或者退一小步,虽不在公开场合说,却在别人付费以后转告,哪怕是不相干的人也没关系,谁付的费用高就告诉谁,甚至,还要广而告之,某月某日在某处,将以谁的出价高而决定把这些私密话告诉谁,你想想,当初说话的人,或说话者的亲属,他们心里会好受吗?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自己的信任被信任者出售了,而且还是当众公开出售——卖。这就是杨先生生气的缘由。

  当然,仅从所有权看,出售者是合法的,他有这权利。杨绛先生此前要他“给一个说法”,也不是要他回答是不是犯了什么法,而是要他回答自己:你是不是对得起我们过去对你的信任?这也就是上文所说的情感问题,或人之常情的问题。

  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各人自己的选择了。各人都有选择的自由,只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有人考虑到珍贵资料能否可靠保存,所以要在生前处理好(拍卖因出价高,有时反有利于它不致轻易受损);有人考虑到实际收益,要在价格最高时脱手;有人考虑到自己与对方的内心感受,所以决不在当事人在世时转移……对此,他人很难骤下判断,也不应说三道四,作轻率的道德谴责。然而,人情的角度,是人世间最珍贵的,因而是无价的,这是我们所不可遗忘的——杨绛先生的生气,及时提醒了我们这一点,这恰是世人须向这位百岁老人深表感激的地方。(相关报道见A13·文娱新闻)

  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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