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在此范围外的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
条例增加了危及铁路安全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禁止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禁止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方式强占列车等。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明令禁止危害铁路安全行为
● 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 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 击打列车;
● 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 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 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 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 钻车、扒车、跳车;
● 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 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 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 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