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6事件顶格处罚
“8·16”事件为中国证券史上首例因“错单”引发的内幕交易事件。2013年8月16日11时5分左右,上证综指突然上涨5.96%,石化双雄等权重股均触及涨停。经核查,上证所各交易和技术系统均运行正常,主要买入方为光大证券自营账户。2013年8月底,证监会宣布,光大证券在16日13时(公司高管层决策后)至14时22分转换并卖出50ET、180ETF基金以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013年11月1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及其责任人进行了顶格处罚:没收光大证券对冲交易的非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对杨剑波等人分别予以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
指内幕交易缺乏证据
杨剑波在此次起诉中提出,证监会此前认定的内幕交易等违规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是,中国证监会撤销其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杨剑波表示,从全球来看,错单交易信息都不属于内幕信息,且在做出反向操作前已向上海证监局和上证所汇报,中金所并知晓其下午的卖空操作,并与其保持紧密的电话联系。
杨剑波称,事发后,部门按照公司既有规定所做的对冲交易为行业惯例,并无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未有私利、私心,并在第一时间将对冲原因按照公司流程汇报监管当局,有关处置过程均在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监控下完成。
律师称难撼处罚结果
不过,代理“光大乌龙指”投资者维权案件的金融律师林嵘认为,证监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有问题,内幕交易的相对方是公众而非监管部门。在光大证券进行对冲交易之前并没有向公众公告股价异动原因,相关监管部门的默示和杨建波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非一回事。
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对此也认为,即便监管部门有过错,和杨建波的操作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以此为依据很难推翻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同时,对于以中性策略投资的原理来解释对冲交易不能认定为内幕交易也很难站住脚。
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上周五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此事称,此前已就该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做过详解,口径依然是去年8月份的,并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