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介绍,在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中,负面清单的法定内涵备受关注。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12条中增加一款:自贸试验区内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市政府发布清单予以列明,并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该清单即称为负面清单。
同时,草案修改稿明确:自贸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但国务院规定对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但国务院规定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
提高行政透明度,行政权力清单也备受关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市民提出,除了自贸区管委会应当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外,自贸区内的其他行政部门也应当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并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为此,草案第9条修改为:管委会、驻区机构应当公布依法行政的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权力的清单及运行流程;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值得关注的是,与提高自贸区行政透明度并行不悖的,是企业的信用管理。
草案修改稿第38条明确: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录企业及其责任人员的信用信息,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归集。
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政府采购以及招投标中,这些信息将依法用于查询,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