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罪行有:
1938年8月,在山西河津逮捕住民6名,“讯问这些被逮捕的人民时使用拷问、殴打等方法手段且杀害了”。
1938年11月,在山西运城东北40公里的三路李村,“搜索屠杀了多数三路李村住民”。
1939年1月中旬,在山西安邑县张良村,“对军官全体教育说‘为使兵习惯于战场,杀人是快的方法,就是试胆。对此使用俘虏比较好’。‘刺杀比枪杀有效果’”。4月,在夏县,“我命令第1中队长……让部下的9名兵刺杀了俘虏9名”。8月15日,在山西泽州,“我把8名俘虏交给第1中队,把9名交给第2中队作为教育材料刺杀了”。
1944年3月—1945年4月,任骑兵第4旅团长期间,“瓦斯弹:使用74发(绿弹)”。
1944年4月10日,“我在归德旅团司令部,召集各队长,命令”“使用瓦斯弹的权限给予联队长,在此作战期间,骑炮1门携带20发瓦斯弹,联队炮1门携带10发瓦斯弹”,“俘虏尽量在战场杀害,算入‘战果’”。
1945年3月27日,“在竹林桥北200米的邓县——老河口道上的约50户村庄,把合住民,连老人、妇女、小孩……屠杀了这些住民”。同日,“在马屈山攻击使用了瓦斯弹”。
1945年5月9日,在山东沂水西北25公里的石桥“杀害很多中国人民”,“放火,全部烧毁石桥村”。同月“作战期间,使令防疫给水班使用霍乱菌,实施了细菌战”。
1945年6月,“在济南的虐杀俘虏”,“把使用于阵地构筑的济南俘虏收容所600名以上的俘虏,6月15日以后使用于教育刺杀了”。
“停战后的处理:1.销毁各种文件(消灭日本帝国主义的罪行,尤其湮灭对共产党弹压的证据),2.埋没特种弹(瓦斯弹、烧夷弹、发烟弹、曳火弹、及一部分信管),3.销毁防毒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