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网站,需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同时,引进的境外影视剧,除需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有关要求、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必须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
《通知》还指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服务网站适量引进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应将在播的境外影视剧信息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规定进行登记。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