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4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推荐评选范围是:2010年以来为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种所有制经济、各种社会组织和单位的工人、农民、科教文卫体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阶层劳动者,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厂、车间、科室、工段、班组(团队)、项目组等最基本的工作单位或相当于这一级的集体。
曾获得“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
市管干部不参加评选(包括中央管理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委管干部);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已获得境外或国外永久居住证的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 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 违反党纪国法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严重职业危害、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等;
■ 未依法组建工会和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协商制度;
■ 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一线职工人均工资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行为不规范、劳动关系不和谐的;
■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市总工会透露,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各行各业。企业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应不低于总数的55%,机关事业单位的人选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35%。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不超过总数的10%。
整个推荐评选工作将在2015年4月下旬结束。2015年“五一”前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