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办法》提出“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办法》列明,主要领导如果决策失误(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对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要求执行不力等八种情形,都将被追责。
《办法》还强调,党政领导干部如果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等,也将被问责。《办法》同时明确了问责形式: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