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罪行有:
1942年9月 在山东省历城县济南陆军医院卫生新兵教育队接受解剖教育时,军医“将2名由济南俘虏收容所送来的……中国农民,用解剖刀加以解剖虐杀”,某卫生军曹“又将2名被虐杀的中国农民之中的1名的腹部脏器:肝脏、脾脏等取出来当作教育标本”。
1943年8月 在北京侵入某民宅,“我将倒在屋里地上的1名霍乱重病者男50岁左右的中国人民伸出求救的手扯过来,用力地往地上一摔,对着身上踢了一脚,然后用麻绳将出入门紧紧地绑上”,“就这样将中国人民封锁在家里予以杀害”。
1944年3月 在山东省德县,“对1名25岁左右的朝鲜妇女进行强奸1次”。
1944年4月 在山东省蒙阴县,对“逮捕的1名男25岁左右的中国农民”,“亲自积极地将该农民绑在门板上进行棒打,灌约10公升凉水拷问”,后指使同伙“将该中国农民刺杀”。同月,在山东省莱芜县,“将2名摔在地上不能起来的八路军战士踢了6下,进行拷问后”,命令同伙“将其刺杀”。
1944年5月 在山东省禹城,“对1名25岁左右的朝鲜妇女,进行强奸3次”。
1944年8月 在德县,“对1名20岁左右的朝鲜妇女,强奸1次”。
1944年10月 在山东省济南,“对1名20岁左右的中国妇女,进行强奸1次”。
1944年12月 在德县,“对1名25岁左右的朝鲜妇女,进行强奸1次”。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