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了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要求出具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单位,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记录了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意见》对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内容和格式提出了统一要求。规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包含志愿者身份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出具主体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加盖出具主体公章,并明确了推荐使用的证明格式。
《意见》对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要求按照申请、受理、开具证明、公示的流程办理。通过全国志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在线注册和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直接在信息系统中下载打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表格,到自己注册或经常参加活动的单位申请核实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
《意见》还明确了建立志愿服务虚假证明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按照“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志愿服务虚假证明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