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查询,赵女士才得知,别人假冒她的签名,做了假的公证委托,将房屋产权通过所谓的委托代理人周先生,以买卖形式转至牟女士名下。原来,赵女士的丈夫肖先生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就向别人借了高利贷,并按债权人的要求,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还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的公证手续,由赵女士和肖先生将房屋全权委托给了周先生办理相关事务,包括代为签订房地产的买卖合同、代为收取房地产转让价款等权限。后来,这个周先生就以赵女士和肖先生名义,与牟女士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双方对房屋交接日期、违约处理、付款协议等重要条款均未作约定。
赵女士将丈夫肖先生及牟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确认由周先生代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将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在赵女士和肖先生名下。之后,赵女士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经确定,那份经公证的委托书上“赵女士”签名字迹不是她本人所签。随后,当初作出公证书的公证处出具了《公证复查决定书》,撤销了那份公证书中关于赵女士签字的证明。牟女士称其是通过朋友介绍购买房屋的,对房屋基本情况均不了解,对购买房屋及看房过程的陈述含糊其辞,称对委托书进行公证,以及赵女士签名不真实的事都是不知情的。
《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的是《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以对委托书进行公证的《公证书》为前提条件而签订的。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那份经公证的委托书上“赵女士”签名字迹不是她本人所签,并且该公证书已被公证处撤销,事后赵女士也对该公证书的内容表示不予认可。因此,在赵女士未授权委托周先生的情况下,周先生无权以赵女士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牟女士。
同时,牟女士如果是房屋的善意买受人,理应对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共有情况、房屋结构及居住情况等基本信息都应进行全面的了解。但事实上,牟女士不仅对房屋的基本情况均不了解,而且也无法明确表述购买房屋及看房的过程,这显然不符合常理。更重要的是,已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对房屋交接日期、违约处理、付款协议等重要条款均未作约定,这完全不符合一般房屋买卖交易的惯例。
综合上述种种不符合常理及交易惯例的情况,可以看出牟女士在购买房屋时并非善意,而是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所以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确认已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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