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项先生先是和上家朱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然后又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当天,项先生先给上家朱女士付了首付款,之后双方依约去了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提交了全部交易过户材料后,项先生又给上家朱女士付了第二笔房款。这时的项先生以为,只要等拿到产权证后,办理完房屋交接就没事了,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在他们提交了交易过户材料后,还没有拿到产权证前,这套房子就被法院给查封了。后来项先生才打听到,原来是上家朱女士借了别人的钱,被告上了法院,才有了房子被司法查封的事。遇到了这种情况,项先生只好救助于法律,聘请我们作为他的代理律师,进行诉讼。
我们根据事实起草了起诉状,要求被告朱女士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协助项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项先生,同时要求朱女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庭审中,朱女士辩称当时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总价,而事实上在中介公司商谈时,双方口头确定的房价是超过书面约定总价10万元的,并称在项先生支付了差价及尾款后,才能去还自己的欠款,解除司法查封。
针对朱女士的辩称,我们认为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买卖双方先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两份合同,其中都明确约定了房价,朱女士所谓的口头约定是根本不存在的。
之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项先生和朱女士达成了调解意见,项先生通过法院支付了剩余的房款,该房屋上的司法查封也已解除,并且朱女士将房屋过户至了项先生名下。现在,项先生也拿到了本来就属于自己的房产证。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