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上海二中院对原告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支持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其中,张某等6名投资者分别获得2220元至200980元的民事赔偿;驳回王某等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之后,光大证券公司与部分投资者提出上诉。昨天宣判的两起案件分别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光大证券公司均不服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被告光大证券公司因与原告秦某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光大证券公司2013年8月16日的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其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的情况下进行交易,隐瞒事实真相,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公司的对冲交易策略本身是中性的,但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未披露的情况下仍进行交易,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违法交易。在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应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的认定标准,证券虚假陈述与证券、期货内幕交易都属于证券、期货侵权行为的范畴,两者的立法目的都在于维护市场交易制度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具有一定的类似性。因此一审法院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采用推定因果关系的做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并无不当。至于损失计算,一审法院参照相类似的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损失认定标准,以内幕信息公开后的一段合理时间相关证券、期货品种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以此确定投资损失,与法不悖,二审予以确认。
据此,上海高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另悉,自2013年12月至今,上海二中院共受理“光大乌龙指”案497件,已审结11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