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日人社部的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百分之五十。而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一九九五年就已颁布,且在二〇〇八年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对年休假的天数、休假方式、补偿机制和监督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我们这个越来越法治化的社会,此数字,不能不令人担忧啊。
幸运的是,多年来,我们单位一直不打折扣地执行着带薪休假制度。之所以不打折扣,我认为这主要源于单位领导的足够重视。每年春节前夕,单位领导班子都会在职工大会上就年度工作计划、职工应享受的合法权益,包括带薪休假、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予以公布。特别在年休假的安排上,“一把手”明确表示,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分段休假或者集中休假。最初时,不少职工担心影响自己的“钱”途、仕途而不敢休,单位领导便带头休假。于是,大家便没有了后顾之忧,尽情地休起假来。也有不愿休假的,单位便依法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不过,单位还规定,若职工请事假天数远远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再享受年休假了。这“上了墙”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不仅保障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极大地提高单位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所以,我觉得,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问题,关键在用人单位领导的认识是否到位,法制意识是否淡薄。这就要求我国政府部门要把职工带薪年休假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那些不能兑现职工休假权的用人单位,职工完全可以向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有这样,带薪休假才不会变成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