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准入门槛低
2011年4月至2016年3月底,徐汇法院共受理涉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件69起,其中淘宝网64起、天猫网2起,京东网1起、赶集网1起、阿里巴巴网1起。淘宝网因有数以千万计的注册用户,使得其侵权基数比较大,同时准入门槛较低,监管相对宽松,使得假冒侵权问题要严重得多。
在此类侵权行为中,直接侵权占据绝大多数。比如说在该院审理的一起网店知假售假案件当中,原告厦门某光学有限公司旗下太阳镜在国内同行业当中销量名列前茅。然而,原告在淘宝网发现,有大量疑似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太阳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售价在网上销售。原告为了打假,特地网购眼镜进行证据固定。原告称,网购的该款产品不仅右腿上没有12位的镭射防伪码及防伪标签,而且100多元的售价也远低于市场该产品500元以上的售价,经鉴定为假冒产品。法院经过依法传唤,被告并未到庭。法院最终判决每位店主赔偿原告损失数万元。
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服饰、鞋包、美妆等时尚品系假冒侵权的重灾区,还有一些案件数额较大,被公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案件审理难
徐汇法院知产庭王利民庭长介绍说,这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以下三个难点:一是侵权主体隐蔽复杂,难以确定。与一般的线下商品交易相比,网购交易最大的特点就是网络经营者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对权利人而言,侵权主体往往隐藏在阿里旺旺等各种网络应用的背后,虽然国家有规定要求网店主要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提供实名信息登记,但权利人却很难获取,且贩卖身份信息开设网店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网店真正的经营者与通过实名认证的人有可能并非同一人。
二是电商责任模糊笼统,难以认定。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目前仍然适用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对于两个原则应当如何适用,实践中并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电子交易平台的服务商的审查注意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导致电商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认定不统一。
三是管辖法院混乱不明,难以选择。如何确定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无明确规定。在网络环境下,确定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管辖地规定是否可适用于商标权案件,尚不明确。在电商交易中,还会涉及到商品的交付,该交付的结果意味着一定行为的完成,是否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法院?值得分析与探讨。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统一。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电商发展
对于如何加强对网络电商的管理降低侵权案件的发生,王利民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建立健全实名制查询和披露制度。当有关权利人或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相应权利证明或者履行合法手续后要求其提供网络用户的资料信息时,应当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义务向权利人或者有关机关出示上述信息。此外,还应当建立一套类似企业注册登记内档查询制度,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方应定期向工商或者其他行政机构提交相关实名制登记信息,相关行政机构可据此向有需求的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其次是完善电商平台的归责制度。应当明确电商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以此为基础为电商平台构架起行为标准和责任界限。三,防止损害扩大的事后补救义务。最后就是明确涉网商标侵权管辖规定。对此,可以参照信息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相关管辖规定,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虽然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并不统一,但是从提高电商平台的商标侵权的维权效力的角度来考虑,应将其纳入管辖范畴,以确保权利人的维权诉讼更为便捷,降低其维权成本。
通讯员 马超 刘秋雨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