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由上海国际金融学院副院长、法学研究员、主任律师、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法务委员会副主任、至爱杂志法律顾问马仲器主持,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谢玲丽、张凌到场参加,谢玲丽副理事长在讲座前的致辞中提到:“《慈善法》作为我们的重要工作,要写进工作计划,并且还要学习、宣传、执行好这部法律,乘势而上,使慈善事业在提升社会影响力方面,上一个新的台阶。”
接下来的5月中下旬和6月,市慈善基金会将继续邀约业内权威专家,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慈善法解读:慈善组织的慈善财产管理、慈善组织的机遇及挑战等方面全维度阐释《慈善法》,帮助业内同仁更好地理解《慈善法》,在各自工作中更好地用好《慈善法》,助力中国的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法》部分问答】
■ 为什么说《慈善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答:《慈善法》的颁布,意义非常巨大,它是社会人民进步的里程碑,相当于社会领域的《公司法》。没有《公司法》,就没有中国经济的蓬勃兴起,是公司法保护私人产权,保护私人可以组织成公司,然后依法进行活动的权利。社会领域的公司法就是保护个人,以及个人自由结社,自由结社是在党和政府规范下依法开展的。所以,《慈善法》在国家治理社会改革和制度建设意义上都是堪比《公司法》。
■ 慈善立法的呼声由来已久,为什么选择在这个时间颁布《慈善法》?
答:1999年全国人大开始起草“公益事业捐赠法”,专家在草拟过程中首次提出《慈善法》的概念。之后十六届四中全把慈善立法列入工作日程。200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第二类项目,2008年正式列入了11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慈善法》,共12章112条。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慈善法》颁布后,慈善=公益吗?
答:《慈善法》有三大亮点:亮点一,《慈善法》覆盖的是大慈善概念,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包括环境保护等全部纳入,最后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只要符合公利都算做慈善,慈善等于民间公益。
亮点二,就是立法目标“为慈善底线负责”。什么是慈善底线?就是要为社会筑底,这条在《慈善法》中一些相关规定和细则都有明确的规定,《慈善法》有了基本的法律基础。
亮点三,扩展慈善范围,登记制度,逐步放宽慈善公开募捐。
■ 个人发起募捐是否被允许?
答:个人发起募捐范围仅限于个人人际圈内,但个人向社会公开劝募是慈善法明令禁止的。针对个人募捐在网络上传播的问题,慈善法第27条规定,媒体要检查发布人是否拥有劝募的资质,如果没有的话不能进行传播。
■ 《慈善法》保障了什么?
答:《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最重要的原则是自愿,要自愿组织,自愿捐赠。公益分政府公益和民间公益,政府公益就是国家福利、社会福利,是强制公益。但民间公益的方法是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