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岁的姚姚(化名)系樊某某、陶某某的非婚生女儿。2014年元旦,蔡某与樊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一直与姚姚共同生活。同年8月,被告人蔡某与樊某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月生育一子。2015年7月至9月间,蔡某认为夫妻关系不好是姚姚的原因,经常采用打耳光、手掐、竹条抽打、嘴咬等方式对其进行殴打,致姚姚胸腹部、胸腰部轻伤二级,头部、颈部及四肢轻微伤。
去年9月13日,樊某某向建始县公安局高坪派出所报警,3日后蔡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前述主要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蔡某属初犯,且正在抚养未成年子女,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