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施行23年,现迎来首次大修。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增设法律责任专章,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如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所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红十字运动的深入,红十字事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红十字会法中有关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监督机制、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红十字工作的实际,迫切需要进行修改。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红十字会法与红十字工作实际的不适应,突出表现为红十字会的公开性、透明性严重不足,红会开展工作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都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如2011年“郭美美事件”发生后,舆论怀疑郭美美炫富与红十字会存在暧昧关系,这一年红会募集捐款特别是个人捐款数额明显减少。之后两三年间,红会也未能摆脱“郭美美事件”的拖累,募集捐款数额难以回到应有的正常水平。
针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为增强红十字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此次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规定,建立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会权责分开、互相制约的现代治理结构,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以信息公开强化对红十字会的监督,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四位一体”监督模式,以完备的监督措施不断推动信息公开深入深化,提高红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
此外,修订草案新增“法律责任”一章,不仅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追责,如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或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开信息,都要被追究责任;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红十字会法”也要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如对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了相应的追究措施。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追责,是红十字会强化自律、欢迎社会监督的必然要求。
红十字会法大修应当重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须严厉处罚;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如果做了对红十字会不利的事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该罚的罚,该抓的抓,该判的判,用不着红十字会法为此制定专门的罚则。红十字会法在这方面“大度”一些,也有利于完善外界对红十字会的监督,彰显红十字会开明、开放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