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200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江建明利用由东华大学委派至下属的上海东华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华科技园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华东平利用由东华科技园公司委派至上海虹桥东华纺织服饰科技园有限公司(下称虹桥东华公司)担任总经理及担任上海市虹口区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2004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江建明、华东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侵吞东华科技园公司、虹桥东华公司公款,数额特别巨大;2003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江建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挪用东华科技园公司、虹桥东华公司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等;2013年,被告人华东平在审计调查期间,为掩盖犯罪事实,与他人共同将虹桥东华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全部销毁;2007年,被告人华东平在香港开设理财账户,未按规定进行如实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