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张女士看中了奉贤区禹州雍贤府的期房。当时,销售人员表示,有意向购买的人员需要缴纳5万元意向金,才有选房资格。“在售楼处,当时看见好几位购房者排队缴钱。我担心失去购房的机会,立即缴纳了意向金。”张女士回忆道,随后,她收到一张盖有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同时,销售还让张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购房意向单仅为了解购房意向人购买意向之用,缴纳意向金伍万元整,意向金退款时间为60天。未在开盘当天指定时间内进场认购房源,则该购房资格不予保留。
当天,张女士没有选到满意的房源,放弃购房计划,当场希望退回意向金。销售人员表示,意向金会在两个月内退还到账。可两个月过去了,张女士并没有收到返还的意向金。
记者联系禹州雍贤府售楼处,一位冯经理表示,“意向金是交给开发商的,未按时退款是因为开发商内部退款流程走得慢。很多客户来询问意向金退款问题,我们已经将问题反映给领导了。”随后,这位冯经理表示,意向金会在8月15日之前退款到账。
记者采访发现,购房意向金不是定金也非订金,严格说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是买方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还没有转为定金之前,购买人随时可以拿回意向金。物权法律师黄友健提醒道,购房者在缴纳意向金时,应该特别注意书面协议的表述及收据公章是否完好,并对于无预售证楼盘提前收取意向金给予警惕。如果楼盘存在无法取得预售证或者烂尾的风险,房企资金链断裂,可能会遇到钱无法退回的尴尬境地。
本报记者 杨玉红 志愿者 田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