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9: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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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援帮侬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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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5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交通法援帮侬忙
伤势司法鉴定需要推介委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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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者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为计算赔偿损失,必须要进行伤残和三期的司法鉴定。目前,上海约有30余家经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专门开展此类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那么,伤者是否可直接带着病史资料上门委托做鉴定呢?答案是不行。

  目前,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四种委托主体。第一种是事故处理部门委托。一般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事故科来处理,也有一些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比如在小区内,可能是由派出所来处理。因此,伤者可请求承办交警或民警开具司法鉴定推介委托书。这种方式,最大的优点是伤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鉴定机构,自由便捷,效率高。

  第二种是法院委托。伤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向法院提出委托鉴定申请。法院受理案件后,会由立案庭先行委托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通知伤者去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再启动案件审理程序。这种方式周期长,程序较为繁琐,但正因为必须经历种种费时的法定程序,也同时保证了各方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让各方对于该鉴定意见书均没有提出异议的理由。

  第三种是共同委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当事人经过协商,可以共同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对于在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等公共交通领域发生的交通事故,大多会采用公交公司与伤者共同委托鉴定的情形。

  最后一种是由律师事务所委托。由于律所不代表肇事方利益,极可能成为对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理由。法援律师提醒,不到迫不得已一般不采用此种委托方式。   本报记者 李一能

  “新民交通法援”是《新民晚报》旗下“公益法律服务新媒体”,专注指派优质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法律服务,承诺不向伤者收取任何费用,案件结束后由肇事方承担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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