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 监察程序
■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应当及时解除。此外,采取留置措施后,除了有碍调查的情形,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以及医疗服务,应当保障。
3 谁来监督监察委
■ 接受人大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 强化自我监督 草案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以及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同时,草案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此外,草案明确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 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相互制约 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 明确监察机关的法律责任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等9种行为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此外,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给予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