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列入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事实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新之举。这一重大制度创新,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国家谋发展、为民族谋复兴。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约束。在我国,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公权力,为人民用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对党员干部实行的监督;国家监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的监督。我国80%的公务员、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这一监督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监察法,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高效运行。立法,要保证的,是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要贯通的,是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由此,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持续增强——长治久安,有保障。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