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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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了一套动迁房,叔侄反目成仇人
韩迎春
  大李和小李是一对叔侄,1998年他们在静安区的一套老公房被拆迁,该房屋承租人为大李的父亲,动迁时父母都去世了,当时该房有两个人的户籍,均实际在该房住过,是该公房的同住人,动迁时叔侄二人和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选择了货币安置,所得货币安置款项共计人民币34万元被二人均分。

  大李拿到动迁款后,用其中的14万余元在杨浦区按照市场价买了一套公房,后变成该公房的承租人,把其妻儿的户口迁入购买的公房内,一家人一直住在这套房内。当时小李请大李把自己的户口迁入该房,并承诺一旦自己买房后会尽快把户口迁出,大李出于亲情就答应了。但此后小李的户口拒不迁出,且从没在这套房里住过。

  2017年该房被征收拆迁,大李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偿方式,拟获得两套动迁安置房和37万元的动迁补偿款。房屋动迁之初大李因不懂动迁政策,加上小李一直说自己的户口在被安置房内一定要分一套房,故承诺给他一套动迁房。后大李得知小李根本不享有动迁利益,于是找侄子协商,小李先是答应给大李房屋折价款,请大李看在亲情分上给他一套房。后在要求大李给付相应房屋折价款后却断然予以拒绝,并强行占有其中一套动迁房,无理要求大李配合其把动迁房中的一套过户至其名下,因大李不配合,小李竟把大李打伤了。

  大李无奈之下辗转找到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听了大李对案件的叙述后,对其案情作了如下分析:首先本案中大李是从市场上购得的公有住房,性质相当于私房,该动迁利益原则上应归大李所有。其次,小李的户口虽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其从没居住在该房屋内,属空挂户口,不是公房同住人。再次,小李在1999年在他处已享受过公房的动迁利益,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本次不能重复享受,不能被作为同住人对待,另外从本次动迁安置协议看,本次动迁是按房屋面积计算,该户没有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没有考虑户口因素。因此无论如何小李都不能享受动迁安置利益。

  大李于是委托我作为代理起诉,把小李作为被告,要求该房动迁的所有动迁利益均归他所有,并要求小李搬出之前占有的房屋。最后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我的预测,法院判决大李胜诉,小李输了官司又失亲情。(文中人物为化名)李一能

  本期法律知识点:1.户口在被拆迁的房屋内,但从来没有居住过,属于空挂户口,不能被视为公房的同住人。

  2.动迁按照房屋面积计算,若该户没有被认定为居住困难,将不考虑户口因素,不能享受动迁安置利益。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 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400920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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