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4: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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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第三代的诉讼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江先生家的老公房终于被征收了,对他来说,这应该是这些年难得的喜事。可往往事不遂人愿,这边拿到征收补偿款不到一年,那边江先生一家三口就被江先生弟弟的外孙小源告上了法庭。按说并没有其他特别关系的他们,怎么就会有了诉讼呢?

  这要从头说起。这套被征收的老公房是解放前就有的,原来的承租人是江先生的母亲。母亲过世后,承租人变成了父亲,父亲前几年走了以后,承租人就变更为了江先生。这套老公房承载了江先生无数的记忆,他不光出生在这里,而且结婚也在这里。后来有了房子后,他才搬了出去住,但有一间房间一直为他保留着,到被征收前还放着他们一家三口的物品。

  如今,作为承租人,江先生已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这套老公房在被征收时,里面有四个人的户籍,除了江先生一家三口外,还有小源的户籍。小源起诉时,认为自己在幼时是应原来的户主,也就是他的曾祖父(江先生的父亲)的要求将户籍迁入被征收的老公房处的,而江先生的妻子和女儿从未在这套老公房居住过,只是存放物品,因此不属于同住人,所有的征收补偿款应由他和江先生两人均分。因为目前征收补偿款由江先生一家三口领取,所以小源要求江先生一家三口共同支付他一半的征收补偿款。

  然而事实上,在江先生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小源尚未成年,他也没有在老公房处实际居住过。小源的父亲曾在他处享受过房屋动迁利益,小源也一直随父母共同居住生活。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故未成年人的居住问题应由其父母解决。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或户籍迁入的,一般应认定为帮助性质,该未成年人不得以此取得房屋征收补偿款,除非他有证据证明其居住权的取得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

  本案中,至老公房被征收时,作为原告的小源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虽然他的户籍在多年前迁入这套老公房,但考虑到小源及其父母并未对这套被征收的老公房的来源有任何贡献,因此,小源的户籍迁入这套老公房,应基于原承租人对他的帮助。再加上,小源父母的户籍并未在这套老公房处,所以小源无权以未成年人的身份来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小源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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