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法庭调查时,原告北大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以侮辱、诽谤方式公然损害原告名誉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提出三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北大名誉权,立即删除微博中侵权文字;2.请求判令被告以公开、书面形式在其微博中、在其侵害原告名誉权影响所及的相应媒体范围内恢复北大名誉、赔礼道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邹恒甫一方则答辩称,北大不享有名誉权,诉讼请求全部不能成立,应该全部驳回。
截至发稿时,本案还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