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8个试点城市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在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坦白从宽、宽严相济是我们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在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的更高层次上做出的系统性、制度性安排。
沈亮表示,根据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的难易、刑罚的轻重等情况,在程序上繁简分流,这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惩治犯罪,及时修复社会关系,这也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在新闻发布会上,沈亮和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不会搞“一律从宽”,而且“从宽”也不是法外的从宽、无限的从宽。
是否所有案件都可从宽?
“依照刑法规定,不是无限放宽”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草案时,一些委员认为,“从宽”的适用案件范围应该划定一个界限,重罪、累犯等不宜“从宽”。
“我知道这个问题是大家关心的一个问题”,在发布会上沈亮强调,“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这里需要再明确两点”,他说,“第一点我们所谓依法从宽是依照刑法规定从宽处罚,而不是法外的从宽、突破法律规定的从宽,更不是无限的从宽。第二点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是可以从宽,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并不是说一律从宽”。
会不会“同罪不同罚”?
“试点是现行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做法”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会不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的现象?
万春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我国现行法律里规定的‘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做法”,“不用担心发生很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他解释,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它的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下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
沈亮也表示,“从宽主要是在法律的幅度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对类似案件,在其他非试点地方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也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酌情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