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不久,包先生妻子娘家拆迁,他们一家三口再加上妻子的父母分得了一套公房,承租人本来是包先生的岳父,岳父过世后,岳母变更为了承租人,岳母过世后,征得继子的同意,妻子变更为承租人。一年前,妻子因病过世后,包先生通过正常的程序,变更为了承租人。继子知道此事后,非常不满,将包先生和物业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被告间承租人变更手续无效,理由是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实上,继子结婚后,女方家的老房子会动迁,他就将户口迁到了女方家里。
几年后,听说女方家里的老房子真的动迁了,继子一家三口分了一套公房,后来他们出钱把这套公房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几年前,继子又买了一套商品房,包先生和妻子还出了一些钱。继子在结婚后就搬出了打官司的这套公房,妻子过世后,这套公房一直是包先生一个人住,包先生申请变更为承租人时,户口也只有包先生一个人。庭审中,物业公司称他们是完全按照相关文件政策变更承租人的。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上海市房屋租赁相关政策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本案中,继子的户籍于其结婚后迁出该房屋。包先生在申请变更租赁户名时,该房屋内户籍仅有包先生一人,且包先生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处。包先生作为原承租人妻子的配偶,符合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条件,物业公司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变更承租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继子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申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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