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先生是从上海到云南插队落户的知青,在云南结婚生子。妻子产后患了精神疾病,智商如同五六岁的孩童。儿子很懂事,从不嫌弃低智商的母亲,与父亲一起照料母亲,对母亲有着很深的感情。然而,儿子17岁那年,母亲突然在上海走失了,至今都没有消息,这让儿子痛苦不已。母亲走失没多久后,父亲与家中的保姆住在了一起。
岳先生告诉我,保姆数年前从老家到上海从事家政服务,原本一直在岳先生家照顾母亲,他是在妻子失踪多年后办了相关手续,才与保姆领取了结婚证。
说起这几十年的生活,岳先生潸然泪下。儿子也承认父亲对家庭很负责,是他心目中的好父亲,平时既要照顾母亲,又要照料自己,加上生病的奶奶,确实十分辛苦。但令他不满的是,自从保姆“升级”为继母后,家庭成员的关系就不一样了。尤其是母亲失踪后,父亲很快就和保姆生活到一起的举动,让儿子很不舒服,因此做了不少过分的行为。其实可能是父亲把过多的精力放在生病的妻子身上,缺失的家教让儿子成为问题孩子,高中没毕业就辍学,也不愿意好好工作,成天沉迷于网络。家中的经济大权由继母掌控,没钱上网的儿子就偷继母的钱,如此行为自然引起继母的不满,从而爆发争执。
而继母子间的矛盾,远没有那么简单。第一,岳先生再婚时没有征求过儿子的意见,仅仅询问了母亲的意见,儿子认为父亲不尊重他。第二,儿子觉得保姆角色转变后,态度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变,专横跋扈,势气凌人,家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由她说了算,性格懦弱的父亲在家里根本就没有地位。第三,父亲婚后买了两套小房子,将继母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担心父亲利益会受到损害的儿子,要求将他的名字也加上,却遭到了父亲的反对,这样儿子对父亲的怨恨更加深了。
我很同情岳先生的遭遇,他在云南生活那么艰苦的条件下依旧对妻儿不离不弃,在妻子走失后还到处奔波寻找。现在之所以儿子与他反目成仇,关键就在于他娶了继母后,没及时处理好家庭各方面的关系。如果设身处地地想想儿子当时的心情,母亲刚不见,父亲就和其他女人住在一起,他当然无法接受。因为儿子至今认为活要见人死要见尸,盼望母亲有一天会回来,所以岳先生应当体谅。
我让儿子想想,如果他能和继母相处好,家庭会很和谐,继母对这个家挺尽心,儿子应该要接受现实;与继母僵持,受伤害最大的是父亲,不叫“爸爸”的做法太过分了。儿子应该将自己的担心告诉父亲,在继母入户前签下协议,以确保双方利益。同时儿子也应找一份自食其力的工作。
我建议他们签个协议,将房产进行约定,一方面要求他们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不离不弃,另一方面也要求儿子孝敬父母,包括继母。岳先生和儿子、继母都接受了我的建议。这时,继母反映岳先生常在夜里流泪,自责没能让儿子过上更好的生活。儿子显然是被触动了,低下头红了眼眶。趁着这一家人的关系缓解之时,我让儿子叫岳先生一声“爸爸”,随着儿子的一声“爸爸”,岳先生主动上前搂住儿子,两人都流下了眼泪。
人民调解员 笤碣
【律师点评】
原本近7年没叫过“爸爸”的儿子,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叫了岳先生一声“爸爸”,让原本势如水火的两父子重归于好,这真是皆大欢喜的结局。希望今后,父亲、继母和儿子能处理好彼此间的关系,一家人和和睦睦。
本次提到一个名词,就是“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可见,宣告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杳无音讯,持续时间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查属实后宣告该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的案件。
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同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公民长期失踪,既会使他本人的财产因无人照管而损坏、丢失,也会使他与别人的民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这对于他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对债权人、债务人、配偶、子女、单位都是不利的。
另外,要说明的事,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如果离婚,应由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没有人失踪,自动离婚的说法。《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孙鸣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