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会不断尽己所能地避免这种悲剧重演。”4月19日在F8开发者大会上,Facebook CEO马克·扎克伯格就近日发生的“杀人直播”事件表态。4月16日,37岁的非裔嫌犯史蒂夫·斯蒂芬斯在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的道路上随机射杀了一名74岁的市民,并将录有杀戮过程的视频发布在社交网络脸谱网上,约3个小时后才被删除。Facebook方面在管理干预上的迟钝,引发舆论强烈质疑。
“杀人直播”长达近三小时在网络被围观和下载,其所带来的社会恶劣影响,可能引发的道德和伦理危机,以及给受害者家属造成的心理伤害,可想而知。这也让人想起近年来国内所发生的一系列直播乱象,如直播逝者火化,直播虐虎,甚至一些色情、暴力直播现象等都时有发生。
对于此次“杀人直播”事件,Facebook方面承认,公司的内容审核程序存在缺陷,并打算对用户举报争议内容的方式进行改进。这一反思和补救措施,对于我国的直播平台管理而言,不无启示意义。一些直播乱象,往往都是引发轰动效应后,才被平台处理。从理论上说,平台自身的审核效率越高,越能将违规的直播及时遏制在“萌芽状态”,就越利于防止直播乱象的发生。
而审核效率,既与审核程序的完善有关,也与平台在内容审核上的投入力度有直接联系。事实上,去年12月起生效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就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连像Facebook这样的国际化互联网巨头都存在审核上的缺陷,当前我国还处于白热化竞争阶段的各网络直播平台,又是否重视了对这个环节的把关,是否保证了必要的投入,值得疑问。
除了加强前期的内容审核干预,对违规直播现象进行严格的事后追责,亦是必要的后期惩戒。相关规定要求,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其实还只是一个方面,对于违规直播现象,更要打通具体行为与法律的适用衔接问题,如该追究刑责的就应该追究刑责,如此才能降低问题直播者的侥幸心理,守住直播的法治底线。
从美国的“杀人直播”事件,到我国的直播乱象,直播中的失范可谓全球同此凉热。正如美国媒体在评价该事件时所指出的,社交媒体的管理尺度问题是目前众多互联网企业的共同困扰。而这里的尺度,即是要在直播行业的应有活力与规范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而面对这种共性问题,从企业到监管部门,不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