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超时工作、微信工作群不分工作日节假日狂轰滥炸,已成为不少企业的常态。很多企事业单位以降低底薪、加大提成的形式刺激员工加班,形成表面上的‘主动’加班。由于缺少严厉的罚则,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法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时福茂调研发现,尽管很多企业存在超时加班现象,但劳动法中只规定了加班报酬标准,并没有涉及劳动者健康方面的保障及补偿机制。
“2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巨大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在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愈发凸显。近些年来,有关修改劳动法的呼声和讨论不断高涨。”
——相关专家提出,1995年1月施行的劳动法,标志着我国劳动制度建设进入法治化轨道,但经过20余年显然已不适应现实的要求,科学地修改和完善劳动法成为当务之急。
“尽管从颁布的先后顺序来看,《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构成了对劳动法相关问题的修改,但从效力层级上来说,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属于下位法,每周工作44小时的规定属于上位法,但人们普遍执行和遵守的却是下位法,造成了法律适用规则的混乱。”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而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则将此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近年来,我国陆续制定或修订了多个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为劳动法的修改摸索了道路、积攒了经验。同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符合和适应市场要求的新型劳动就业关系、用工方式、工资分配及社会保险等制度也已基本形成,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已逐步清晰。”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长勇指出,2007年被业界称为劳动立法年,因为有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部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密集出台,此外还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颁布。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相对于劳动者所受到的侵害力度明显不够,难以对违法用人单位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这也是用人单位一再违法甚至知法犯法的重要原因。”
——南京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授周长征强调,对于违法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予以严罚并责令整改,同时建议提高赔偿或处罚标准,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首先要在修法时对加班行为予以细致规范,着重突出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并根据劳动强度等确定相应的补偿机制。同时,打通举报通道,实行举报奖惩措施,劳动者还可向工会组织或劳动仲裁机构反映。”
——时福茂认为要在修法时制定细致规范以打破“加班潮”。
“应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多执法权,劳动监察部门可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从‘有举报再介入’转变为‘主动介入’,从源头上遏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有学者认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有限、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直接影响劳动法律贯彻落实,许多地方仅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不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工会是企业与职工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应切实发挥工会的各项职能。”
——据媒体报道,应当重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重点做好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权益维护工作,为劳动者提供便捷、专业、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本栏编辑 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