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据悉,201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9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