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后来,姐姐与丈夫离婚后,搬回了家,突然像变了一个人,成天没事找事和家里人吵架,尤其是同高先生夫妇。无奈之下,高先生夫妇在与岳父母商量后,搬出了这套公房了,住到了岳父母家里。因为这套公房处的户口是分户的,高先生一家三口在另一本户口簿上,所以在高先生搬出这套公房后,父亲瞒着高先生,拿着自己是户主的户口簿,将这套公房购买为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高先生无意间得知此事后,就将父亲告上了法庭,在法院的主持下,大家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父亲与产权单位签订合同无效,房屋恢复到公房状态。前段时间,父亲也因病过世了,高先生想住回这套公房内,但是姐姐以高先生不照顾父亲,且他处有房为由,不同意高先生一家住进来。经居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后,事情仍未解决,高先生只能将姐姐告上法庭。
庭审中,姐姐提供了高先生所住岳父母家的房产信息,该房屋是高先生与妻子结婚前分给妻子和岳父母的,现在妻子已将这套房屋购买为了产权房。
本案中,因居住困难,高先生的父母、姐姐及高先生本人一共四人一起分得这套公房,且高先生的户籍也随着父母一并迁入这套公房处,故高先生应为这套公房的原始受配人之一。即使因家庭矛盾,高先生长期居住在外,但其户籍从未迁出过这套公房,而且作为被告的姐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高先生他处享有过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补偿,所以高先生是有权利在这套公房内居住生活的。虽然岳父母家的房屋已经被妻子购买为产权房,但这套房屋的承租权取得时,高先生尚未与妻子结婚,即这套房屋的原始取得与高先生无关,因此不能以岳父母家房屋的权利归属来否定高先生对原有的这套公房的居住使用权。同时,对于姐姐所称的高先生不照顾父亲,因而对这套公房没有居住权的辩称,不但姐姐没有证据证明高先生对父亲未履行赡养义务,而且姐姐所说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高先生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排除姐姐对高先生居住在这套公房的妨害。《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