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虐童养母得到刑罚矫治之后,一种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重又笼罩过来。
去年3月31日晚,养母李征琴因认为养子施某某撒谎而对其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150余处挫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去年9月30日,南京市浦口区法院认定李征琴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自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十多天来,各界关注的家暴个案多聚焦在夫妻间的暴力。现实生活中,家暴也有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子女虐待年迈的父母。在一些法治成熟国家,有剥夺监护权这种常见的救济方式。但在中国,监护权的剥夺是个并不容易作出的决定。
剥夺监护权的可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的监护人较之虐童者更有助于儿童的成长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只有当剥夺了虐童者的监护权之后,还有充分的社会监护和国家监护兜底,这一国际通行的反家暴惩戒措施才可能成为司法的常态。
对反家暴,我们还需要更多的耐心和更多的制度推进。南京“虐童案”是一个标本,它让众多围观者看到了司法介入家暴的积极效果,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司法无用论;它也让众多围观者看到了司法介入家暴的种种局限,从另一个视角提醒了我们也应警惕司法万能论。司法的能与不能,在于介入的尺度,也在于配套制度的跟进。(王刚桥 刊今日京华时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