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在中国和菲律宾双边层面,双方在此前签署的联合公报、联合声明中已经达成协议,通过双边谈判的方式解决两国争议。
其二,2002年,中国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规定,有关争议由直接相关当事国之间通过谈判协商解决。
其三,2006年,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就涉及海洋划界、军事行动、行政执法等问题作出了排除性声明。据此,涉及海洋划界问题,中国不接受公约有关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欧阳玉靖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涉及领土主权问题,因此,不接受、不参与仲裁,完全符合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规定。仲裁案一开始就是非法的,无论仲裁案结果如何,中国都不会接受和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