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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14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禁止组织孩子灭火是立法进步
王石川
  辽宁省十一届人大日前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并确定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立法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是一种痛定思痛之后的矫正,正如报道所称,近年来在部分地方,出现了未成年人因救火被烧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引起关注。立法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爱护和对生命的尊重。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火灾毕竟是危境,全社会有责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除了立法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还应该明确禁止组织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等等。以往,如笔者读中小学的时代,鼓励孩子见义勇为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因见义勇为而不幸牺牲的孩子也不在少数。悲剧多发,人们开始意识到不应该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比如,2003年,上海市颁发新的中小学生守则,首次避开了“见义勇为”的字眼;同一年,北京市也把“敢于斗争”从学生手册上删除。

  与以往的简单倡导相比,辽宁省将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更有针对性,这种朴素的生命价值观,应受激赏。

  当然,还应该明确一点,禁止组织,并不代表未成年人在火灾发生时就作壁上观。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未成年人完全可以报警,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减轻火灾损失。比如去年江西南昌一小巷发生火灾,12岁的夏娟逐一拍开邻居的门,至少15位居民因此幸免于难,被称为“最勇敢小女生”。由是观之,未成年人需要葆有基本的是非感、责任感,而不是鼓励他们冷漠,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不是一句简单的人文呼唤,需要法律不断坐实。当孩子的生命安全有了保证,并能树立基本的是非观,做到见义智为,他们的人生才更明亮。

  中国青年报(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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