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查明,被告人王彩平,女,1982年出生,温州市龙湾区人。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王彩平伙同其兄王光林(在逃),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2010年1月开始进行期货投资,自2010年1月至10月,王彩平骗取郑某等15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0011万余元。王彩平与王光林将大部分骗取的资金用于投资期货与黄金,并造成巨额亏损。至案发时,仍有9400余万元的损失无法归还。
法院经审查认为,二人在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集资款用于期货、黄金等高风险行业,在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巨额亏损时,仍大肆向被害人借款并转而投资黄金,在2010年9月份短短一个月内又造成3000余万元的亏损,最终导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将近亿元,足以认定王彩平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