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戴小姐和朋友一起来到这家美发店成山路店做头发。经不住店员的推荐,戴小姐在充值4000元后成为该店会员,店家给出了4.5折的消费折扣。11月17日,当戴小姐再次到该店消费时,店员又以折扣送礼等优惠再次推荐戴小姐充值。这次,戴小姐向会员卡内充值了1万元。之后,戴小姐在该店内进行了多次美发消费,但对美发效果戴小姐并不满意。
不久,由于戴小姐所在公司申请破产,暂时失业的戴小姐准备离开上海返回重庆老家,于是她向这家美发店提出了退卡的要求,但遭到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戴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并退还卡内余额1.2万余元。
庭审中,美发店辩称,该店在服务过程中并不存在服务质量瑕疵,戴小姐要求销卡退费也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店方并无过错,故不同意戴小姐的要求。美发店还提供了一份戴小姐在该店接受价值6000余元美发服务的清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美发店虽在会员卡反面印有“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字样,但该规定系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且美发店并未向戴小姐作特别书面告知,以提醒其权益所受限制,因此该条款属无效,戴小姐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来确定是否需继续履行双方服务合同。因戴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能享受的优惠,因此她所承担的服务费用应按原价计算,扣除该费用后,美发店应将剩余未使用的服务费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