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对外销售假冒“沙宣”、“海飞丝”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润发乳等,销售金额12.7万元。去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其租用的房子内,查获并扣押了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润发乳等日化用品2034件。这些待销售的商品价值9521.67元。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审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陈先生是“申”商标持有人,从事酒类经营并使用该商标。上海神仙酒厂未经陈先生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申酒”系列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神仙酒厂生产的产品与陈先生的“申”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中所包含的不同形式的“申”字与陈先生主张的商标近似,侵犯了陈先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神仙酒厂立即停止对陈先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和诉讼的合理支出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