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陶某从案外人处购得“永久”电动车标识。2009年8月,陶某着手拼装假冒的“永久”电动车出售牟利。他还聘用张某负责采购和发货。陶、张二人每月组装几十台假冒的“永久”电动车出售,至案发时非法经营数额达11万余元。2011年6月,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从陶某处查获并扣押永久牌标识500份、配件及电动助力车等。陶、张二人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审理过程中二人还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陶、张二人有自首情节,并退出了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