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6月起,胡某担任某国有企业的销售部副部长。2004年4月,胡某为达到截留、侵吞本公司利润的目的,以他人名义成立私营水处理设备工程公司。之后其利用分管销售的职务便利,使得本不具备资格的水处理设备工程公司,被列入享受销售最低价的大客户名单。从2005年8月起,胡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客户谎称水处理设备工程公司系本单位的下属单位,之后由水处理设备工程公司将低价购进的仪器产品,按零售价(即出厂价上浮10%)出售给客户。至2009年8月被其单位的纪委发现后,胡某退出部分利润差价1.9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胡某从2005年8月至2009年7月间,利用职务便利,使用隐匿、虚增中间环节的手法,截留其单位利润达5.4万余元。去年6月18日,胡某在单位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主动至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7月20日,胡某将所侵吞的单位利润5.4万余元全部退赔给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隐匿事实、虚增中间环节的手法,侵吞本公司利润共计5.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胡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