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8: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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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一餐饮公司因侵权被判赔偿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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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04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家养生汤上了自家菜单
本市一餐饮公司因侵权被判赔偿1.5万元
吴艳燕 袁玮
绍波图
  本报讯 (通讯员 吴艳燕 记者 袁玮)因为在菜单上使用了其他公司养生汤宣传资料的图片,本市一家餐饮有限公司被推上徐汇区法院的被告席。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5万元。

  去年5月,徐汇区法院收到松江一食品公司递交的诉状,以著作权侵权为由状告位于虹桥路上的某餐饮公司。据食品公司诉称,被告方未经授权,擅自在其酒店的菜谱上使用了原告的养生汤图片,而这些图片是原告2007年委托案外人公司拍摄制作 “川云养生汤系列产品”宣传资料中的一部分。当年,双方在合作时曾约定,这些图片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该公司“川云养生汤系列产品”的宣传资料以及公证部门在被告酒店拍摄的汤品菜单的证据照片。经当庭比对,菜单上的“吉笋炖老鸡”汤品、“药膳虫草花炖乌鸡”食材、“吉笋炖老鸡”食材、“驰名药膳炖老鸡”食材图片与原告宣传资料上相应图片一致。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案外人公司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受原告委托创作作品的所有权益均归原告所有,该合同项下产生的作品著作权也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自己经营的酒店内菜单上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依据原告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涉案摄影作品的创作难度、价值体现、侵权作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数量等情况,结合被告直接将侵权作品使用于商业经营的情节,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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