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我突然接到了一通电话,对方急切地说:“郭律师,我被人告了,该怎么办呐!”原来,对方称自己姓李,在浦东有一套闲置的房屋,出租给了来沪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小陈,租赁合同是2013年12月到期。
去年年底,李先生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就以22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张女士,并签下房屋买卖合同。不料小陈得知后气呼呼地拿着租赁合同找到李先生:“我是承租人,你不经过我同意就卖房,我可以向法院起诉你买卖合同无效知道吗?”听小陈这么一说,李先生有些慌了,急忙找张女士商量。可张女士一听,该房原来另有人租,也急了,更以李先生违约为由,要他赔钱。
我在电话这头向他解释,这套房子目前已出租,而且没到期,你在出售房屋之前应当通知小陈你要卖房,并要告知房价在220万元左右,让他回复是否愿意购买,因为小陈有“优先购买权”。你现在没告诉他就卖了房子,肯定是不对的。
“那是不是小陈一旦起诉,法院就会判买卖合同无效呢?”李先生又问。我的答案是肯定的。但基于小陈目前还没有起诉,他又刚毕业,应该没有能力支付这高昂的房价。所以在他没起诉前,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虽然小陈目前还没有起诉,但租赁合同还没到期,小陈还是有权继续承租的,根据法律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使房子换了主人,小陈还是可以继续租房,租金的数额、租赁期限不变,只是租金变由张女士收取。为此,第二天我就给小陈打了电话,告诉他,如果他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么他就要以220万元买那套房子,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起诉,还是能继续按原租赁合同租房。听我这么一说,小陈显然明白自己的经济能力,也觉得李先生卖房没有对自己造成太大的损失,最终没有起诉。
所以,大家在出售已经出租的未到期的房屋一定要记得提前通知承租人,明确他是否放弃购买,防止买卖合同签订后承租人以“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合同无效。大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好先找专业人士咨询,以避免产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