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通过一家计算机技术公司向宾馆预订一间客房,按照单价和入住天数,签署订单约定了退房时向前台支付房费共计3000元。计算机技术公司告知胡先生,客房的订单一经确认预订成功后既不能取消,也不能更改,即便没有住满约定的天数,也得按照定单付费。然后,胡先生用自己的一张设定了消费密码的某银行信用卡作了担保。约定入住的当天中午,胡先生给计算机技术公司打去电话,要求取消这张订单。公司随即告诉胡先生说,宾馆不同意取消订单,并再次强调如果不入住仍得支付约定的房费。胡先生接着又给银行打电话说,这张信用卡仅作担保,如果以后商家要从里面扣划房费,应予拒付。但是,银行没有采纳胡先生这一要求。一周后,银行以“预授权确认”的名义,从胡先生这张信用卡里扣划了全部房费。胡先生坚决不同意扣划,经过交涉虽然房费暂时作了延期支付的处理,但最终还是由胡先生付出了3000元房费,另加150元的利息与滞纳金。胡先生为此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与银行、公司打起了官司。一审判决后,又到市二中院打了二审。
二审审判长、该院副院长高长久高级法官分析了这起案件。他说:双方各自对这起案件的认识分歧主要有两点。首先,银行与公司在胡先生未输密码的情况下扣划他的信用卡资金,通常称为“无密扣款”,是否存在过错?回答是有过错的。理由之一,胡先生在申领这张信用卡时与银行明确约定“消费使用密码”,因此银行与公司进行信用卡扣款必须遵循这一约定。理由之二,预订客房时胡先生将信用卡作为担保,并将卡号、身份证号码、校验码等资料都告诉了公司,这一系列行为只能说明胡先生同意以信用卡作担保,并非由此即授权银行和公司可以无密扣款。理由之三,银行以“预授权确认”的名义进行无密扣款纯属张冠李戴,尽管预授权确认可以无密扣款,然本案的事实并非预授权业务。理由之四,即便银行与有些特约商户的业务实行无密扣款,但如与信用卡持卡人原先约定的“消费凭密码”冲突时,应当事先告知持卡人。理由择要如上,可见银行与公司的无密扣款存在过错。第二,无密扣款是否造成了胡先生的损失?损失的金额有多少?尽管本案中的无密扣款与胡先生应当偿付订单约定的房费是两个法律关系,尽管公司与银行无密扣款有过错,但扣划这笔资金毕竟是用于清偿一笔双方约定的,且以信用卡担保的债务。扣划款项中的3000元房费原本就是胡先生以信用卡作担保的,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也无不当,因此可以不计入胡先生的损失。在信用卡担保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无密扣款给胡先生造成的实际损失是超出担保部分的150元。基于以上理由,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银行返还胡先生150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院还向有关单位与管理部门发了司法建议书,要求完善、规范相关的工作环节,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均得到了积极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