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陆某与本市的一家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合作,由陆某承包该公司发型部的业务,承包期限为5年。2008年年初,陆某将其承包的发型部设备搬走,公司获悉后向陆某询问此事,陆某称需重新装修,但之后却未再搬回设备。公司随后将陆某告进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合同,并由陆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承包费用余额以及由公司代为支付的员工工资等共计50余万元。但陆某在陆续支付了20万元后竟不再出现。
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试图与他联系,陆某始终没有应答。在调查过程中,执行法官从案外人处获知了陆某的微博,并通过搜索找到该微博。经案外人辨认,微博上的几张照片正是陆某新开的美容院,而附随的地理位置信息向法官提供了地址。法官随即前往该地,找到了正在店里的陆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