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供色情服务老板无罪释放
2011年7月,佛山南海警方在一家理发店查获多名男子涉嫌嫖娼。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约定如客人需要可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服务。随后,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店老板李某及两名管理人员刑事拘留。李某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5年不等刑罚。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检方2012年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诉,三被告人无罪释放。
佛山中院:不属刑法规定卖淫行为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佛山警方:属卖淫嫖娼应依法处理
25日,佛山警方有关负责人回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广东高院:不认定为犯罪但应查处
广东高院26日晚回应称,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该行为是否为犯罪应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
网友声音
网友“老鼠捉猫John”:既然“打飞机”和“波推”不属于卖淫行为,那么脱衣舞或者类似的视觉色情服务是不是也该大行其道呢?
网友“小桃枝上RYF”: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就应该依照刑法精神。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