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的一天,鲁先生电话联系某速递公司,要求将6条“软中华”香烟快递至山东某地。速递公司接受后派速递员到鲁先生办公室取货。在鲁先生办公室,速递员当场对6条“软中华”香烟验收和包装,鲁先生对此过程拍了照,支付快递费60元。
3天后,快递包裹到达目的地。收取包裹时,收件人因感觉包裹重量奇轻,怀疑是空纸箱而没有签收,并要求将包裹退回寄件人处。两天后,包裹重新回到了鲁先生的办公室。鲁先生发现,从外观上看,包裹包装完好无损。鲁先生叫来当初收件的速递员,在速递员的见证下,鲁先生打开包裹,发现果然是个空纸箱,6条“软中华”香烟不翼而飞了。拆箱过程鲁先生请同事录像,并要求速递员当场写了一份书面材料。
因索赔不成,今年5月,鲁先生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6条“软中华”香烟价值4080元,鲁先生要求速递公司赔偿4000元。速递公司不同意鲁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鲁先生托运的物品是香烟,而香烟属于国家禁止快递托运的物品;其次,鲁先生提供的托运单没有填写托运物品的价值,对他提出的物品价值不予认可;此外,托运单上有“贵重物品务必保价”的提示,但鲁先生没有保价。
长宁区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对该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