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1日中午,在投资公司任职的蔡某,趁同事胡某午睡之际,窃得胡某信封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8500元。胡某将所窃款存入本人银行卡中。同月24日,蔡某向其所任职的公司经理主动交代盗窃同事胡某钱款的事实,并退赔了所窃赃款。同月27日,公安人员在蔡某的住所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到案后,蔡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蔡某主动向被害人胡某退赔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宣告缓刑。